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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时间:2019年2月27日  来源:中国电子劳动学会    

中国电子劳动学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电子劳动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 labor,英文缩写为CIEL。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党领导下由电子劳动产业链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推动我国电子劳动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相关单位和工作者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组织电子劳动产业链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教育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行业产业服务、为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电子劳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劳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劳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电子劳动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电子劳动行业提供科技类教育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电子劳动科技、教育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依章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产业、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活跃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推动有利于电子劳动产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 举办科技展览活动和科普活动,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四) 组织开展电子劳动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工作,承担经济建设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

(五) 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授权,开展科技奖励、科技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评审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公正客观评价科技人员的专业技能,举荐人才;

(六)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发展和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电子劳动界相关机构、工程师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八) 开展电子劳动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科技、教育人才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

(九) 创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实体,兴办与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 反映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电子劳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及院校。

(二)个人会员:电子劳动相关科技、教育工作者和企业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力下列: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和网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一)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五)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未经批准会员不得使用会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2019年  月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